人民法院日前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虽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人民法院明确指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法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进行法律界定,体现了对餐饮服务管理的重视,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消费门槛,对带酒水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指定消费,侵害了消费者权利,其本身不合法。法院积极为消费者撑腰,用法律教育乱设霸王条款的餐饮行业,无疑很重要。餐饮行业以后禁止自带酒水,恐怕要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了。但是,以市场的观点来看,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餐饮行业,矫正“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不仅要法律介入,更要激活市场竞争。
平心而论,如果餐厅酒水价格与市场价持平,消费者大多不会劳神费力自带酒水,餐厅也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很明显,“禁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餐厅强制顾客消费餐厅的高价酒水。消费者希望酒水消费价格公道,而餐厅希望靠卖酒水赚钱。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调和呢?我认为,餐厅是否摒弃霸王条款,除了法律撑腰、执法部门介入以外,还取决于餐厅与消费者之间博弈能力的大小。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行业,博弈优势肯定在经营者那里,比如,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等行业,消费者根本没有话语权。如果当地餐饮企业竞争不充分,餐饮企业较少,即使法院给经营者戴上“霸王条款无效”的紧箍咒,经营者仍可能以抬高菜肴价格,提高服务费标准等变通手段多收钱,消费者并不能真正得到实惠。
反之,如果餐饮行业市场竞争充分,尽管消费者的博弈能力没有经营者大,但是他们享有市场选择权。你家不让自带酒水,我可以选择别家。且不说“顾客是上帝”是商家的口头禅,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不是傻瓜,为了卖高价酒水,把消费市场拱手让人。
在此,我想谈一则旧闻:商务部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默许了商家收取“开瓶费”。但是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明确表示不收开瓶费,虽然有商务部的行业规范撑腰,深圳八成以上酒店怕得罪顾客,不愿收开瓶费或许是市场竞争大于霸王条款的一个答案。所以,市场资源丰富,竞争充分才是消费者免受霸王条款困扰的关键因素。
不仅餐饮行业如此,其他竞争充分的行业也是如此。比如,民航局多次公布票价折扣标准,禁止低价竞争。结果各航空公司折扣照打,低价票照卖。民航局无奈宣布,取消机票打折下限。
从这个角度讲,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可气并不可怕,消费者不必太纠结。除了法律为消费者撑腰以外,激活市场竞争很重要。如果餐饮市场发育正常,竞争充分,有关部门能够保护合法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餐厅也不敢乱设门槛,消费者仍然能够争取到话语权,在外享受舒心的用餐环境。如果某些餐厅生意火爆,严重供不应求,消费者与其被“禁止自带酒水”,与其在设有“消费”的包房里受气,还不如自己亲自下厨炒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