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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之争:双重标准不可取 社会期待公正判决

  2021-08-16 阅读:369

春节临近,又到了备年货的时候,各类糕点称得上是中国人年货清单里的常客,而“稻香村”可以说是糕点品牌里较为知名的一个,围绕稻香村产生的商标争议也从未停止。

多种稻香村并存 消费者表示“太难认”

“稻香村”品牌源于苏州,是地道的南味糕点品牌,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玉田稻香村”、“烟台稻香村”、“香港稻香村”等多家傍名企业,让消费者真假难辨。随着市场的优胜劣汰,目前仅有“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两家较为知名。同为糕点企业,两家公司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争议未曾间断,十余年未有定论。从法律角度讲,同类别的商标所有人只能有一个,为什么两家企业都在用“稻香村”呢?

“近似”还是“不近似”? “双重标准”引争议

2016年,苏州稻香村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上被告席,揭开了“稻香村”商标注册背后的故事,有网友表示,“一会儿近似,一会儿不近似,这是有两套标准吗?”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1982年、1988年,苏州稻香村先后提请注册“稻香村”商标(稻香村DXC及图),1983年、1989年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3006小类,核定范围涵盖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1996年,北京稻香村在饺子元宵类(3007)申请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原则上,3006和3007同属第30大类,属于近似类别,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本不该注册,然而商评委裁定认为北稻的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与苏稻的“稻香村”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予以注册。

2006年,苏稻由于图形组合商标过于繁琐,向商标局申请稻香村扇形商标。2009年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然而北稻提出异议,认为苏稻的新扇形商标与北稻1996年在饺子元宵类申请的“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苏稻的扇形商标无效。

对此,苏稻表示想不通,“当初北稻能够注册下来商标,是因为商标局在审核商标申请的过程中认同了北稻所注册的商标,已经体现了公权力机关对‘商标不近似’且‘商品不类似’的一种认可;同时,北稻作为原与苏稻具有商标许可合同关系的企业,还申请‘稻香村’作为其商标,其从法律逻辑上也必然是主张‘商标和商品都不近似’。怎么现在苏稻申请的时候,糕点就和饺子元宵变成类似商品了?”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商标注册在什么类别,主要看中的是“稻香村”这个牌子。

搭品牌便车 及时止损才是正道

对苏州稻香村来说,自1773年在苏州创始,历经清朝、民国、新中国的时代变迁和民族资本、公私合营、国营、集体改制和股份制等经营体制的变革,其自身的完整性、正宗性不容置疑。

然而北京稻香村打着“稻香村南货店”的招牌却被有关学者质疑。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历史系教授、国家清史工程项目专家李峰对在其《老北京“稻香村”诸字号考辨》一文中,对历史上老北京多种牌记的“稻香村”以及郭玉生、刘振英等人物事迹进行了考证并得出结论,今日的“北京稻香村”与历史上北京的“稻香村”老字号没有任何渊源和延续的、明确的承继关系,所谓从郭玉生、汪荣清和朱有清等再到刘振英的五代乃至六代传承谱序也是编造的、错误的,完全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今日的“北京稻香村”是一家全新的现代食品企业。

诚然,北稻对于“稻香村”品牌的贡献毋庸置疑。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苏稻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商标,这期间对稻香村品牌在北京地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北稻在被授权期间,在糕点类积攒的知名度是归属于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情况更像是苏稻出钱让北稻打广告,产品的知名度当然应该归广告主。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替别人做嫁衣,北稻及时止损或许才是正道。有网友曾经在相关文章下留言,不就是个名字吗?把“稻香村”还给苏州,北京稻香村改名或用“三禾”,一样会得到喜欢它的消费者支持的。这表达出了众多网友的想法。死皮赖脸冒用“稻香村”字号和相关商标,无非是巨大的商业利益使然。

专家建议 妥善解决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法律适用》杂志2019年第3期《知识产权司法的大国重器》一文中对关于“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时说:“此案本质是‘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案不同判问题。‘稻香村’可谓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国、新中国三朝老店,誉满天下……处理该案,法官需要的人格与精神素养再简单不过:良知居心,神明当头。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理性的判决。”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表示:“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并围绕着该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购买商品时并不是看上面DXC三个大写字母或整个圆形,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信息其实是‘稻香村’三个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苏州稻香村作为合法权益人,有权利禁止其他厂商在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任何其他类似于‘稻香村’名称的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李明德建议,两家应尊重历史,尊重注册商标的时间顺序,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的"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

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健认为,要尊重在先权利,在后的对在先的商标品牌应给予避让。比如南北同仁堂之争,二者一脉相承,但从法律上来讲,商标所有人只能有一个。2008年,南京同仁堂选择重整品牌,全面启用“乐家老铺”,结束了同仁堂品牌的“南北”之争。“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张健说。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近期红牛、乔丹等知名品牌被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都有了结果,法院有力维护了品牌方的正当权益,给予侵权方重击,相信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之争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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