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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危机管理女总监迎来人生危机:套取单位巨额资金被判刑

  2021-08-16 阅读:847

这1578172.19元是如何套取的呢?大白新闻注意到,尹昆玩得比较“花”:她先让业务公司将虚报的钱转给第三方,再伺机套取。

原判认定,2015年6月左右,尹昆与内蒙古中青旅工作人员师某联系,让师某制定当年蒙牛公司在内蒙古、湖北、西藏的工业旅游预算和线路方案,后师某给尹昆报价为内蒙古区内预算60万元左右,区外预算100万元左右,尹昆表示同意后,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中青旅签订了工业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蒙牛公司2015年度工业旅游预算为1699535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蒙牛公司预付内蒙古中青旅合同总金额的50%。

2015年6月下旬,尹昆联系师某称区外的旅游项目要找其他旅游公司合作,但是换其他旅游公司合作需要蒙牛公司重新招标报批,会影响区外旅游的行程安排,所以要求仍按双方的合同预算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之后由内蒙古中青旅将多余部分打给尹昆指定的湖北省海外旅游公司。

2015年8月11日,蒙牛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内蒙古中青旅旅游预算费用的50%计849767.5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实际发旅行团四批次,产生各项费用共计675693.2元,2015年9月份,尹昆指示下属申某娜与师某联系,让师某将四批次旅行团的结算单修改为六批次,将结算总数额修改为1775693.2元,师某按照申某娜给的六批次的人数、日期、金额分配了各项费用后制作结算单交给申某娜。2015年9月24日蒙牛公司按照内蒙古中青旅提供的六份结算单及发票,将剩余的925925.7元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至此,蒙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1775693.2元旅游费用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

内蒙古中青旅收到蒙牛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后,扣减实际为蒙牛公司发旅行团4批次支出的各项费用675693.2元,将剩余的110万元按照尹昆的要求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具体如下: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0日通过内蒙古中青旅对公账号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80万元、15万元,2015年12月8日师某通过自己中国银行卡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汇入15万元。

靠第三方和合伙人“曲线敛财”

裁定书显示,尹昆此前已从第三方——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套取42万多,她让该公司把这些钱以及内蒙古中青旅打来的钱一同转给自己的合伙人,她再从合伙人处套取,采取的是“曲线敛财”的方式。

2015年蒙牛公司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签订工业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工业旅游项目费用预算为1757811元,实际结算金额在预算金额的10%内浮动。2015年6月26日,蒙牛公司向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支付旅游用费878905.5元,2015年8月25日,又向该公司支付旅游费用1019025.5元,两次共计支付1897931元。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在2015年共为蒙牛公司安排四次旅游,实际产生费用1442459元,结清各项费用后剩余425032.19元,后尹昆联系湖北海外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称剩余的费用自己接待客户要用,需要的时候让张某直接给她。

2015年10月份左右,尹昆联系张某,称自己安排了几个团要去境外旅游,但是自己从公司报账不方便,内蒙古中青旅会打一笔款到湖北海外旅游公司,让张某帮忙报销出来。

张某按照尹昆的指示,通过编造虚假旅行团、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票据等方式,从湖北海外旅游公司报销出1520632.19元(其中110万元是尹昆让内蒙古中青旅打给湖北海外旅游公司的,另外425032.19元是湖北海外旅游公司与蒙牛公司旅游合同剩余的费用),按照尹昆的指示,张某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2日将其中1505600元打入到尹昆提供指定的任某的账户上,另有15032.19元按尹昆的指示打入到尹昆的账户上。

任某和尹昆系合作关系,2015年12月31日,任某和尹昆合作的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广场英玉餐馆准备开业,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尹昆需要投资50万元左右。任某收到张某的汇款后,尹昆告知任某,将其中505600元留下作为开餐馆的投资,剩余100万元指示任某打到尹昆中国银行的卡上,2015年12月22日任某将100万元打给尹昆。

赴澳洲私人旅游由公司买单

2015年6月,尹昆和自己的女儿以及女儿同学家长马某阳在内蒙古中青旅出境部报名境外旅游,2015年8月13日至8月24日,三人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产生旅游费用57540元,尹昆要求内蒙古中青旅将该笔旅游费用列入2015年蒙牛公司工业旅游的总费用里,后内蒙古中青旅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上述57540元汇总到蒙牛公司工业旅游费用中,最终由蒙牛公司统一结算支付给内蒙古中青旅。

原判认为,被告人尹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采取虚构旅游项目报销支出的手段,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尹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尹昆违法所得1578172.19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尹昆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其带女儿出国旅游的费用5万余元是其自己出资,其给单位垫付礼品费用共计70余万元应予以扣减。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尹坤带女儿出国系个人出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师某证明其按照尹昆的要求将个人出国费用5万余元加在了蒙牛公司旅游费用中,该证言也得到尹昆供述的印证,故可认定该笔出国旅游费用系由蒙牛公司支付,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尹昆提出的其套取的费用中存在其为蒙牛公司垫付的资金约70万余元应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王某等人均可证实蒙牛公司的风险公关维护相关关系均通过旅游或者逢年过节送礼品卡的方式,且该部分费用经主管翟某签字均可在公司报销,该证言也得到翟某证言的印证,翟某另证实尹昆的报销权限只有5万元,且尹昆套取旅游资金的事情其并不知道,故尹昆称给单位垫付巨额款项的意见既不符合单位的报销规定,又未经单位同意,属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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