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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禁用回收食品作生产原料

  2021-08-17 阅读:1108

2015年1月6日,从陕西省食药监局了解到,从2016年2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实施《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时不得添加药品,禁止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

按照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违反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等;生产和使用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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