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建立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今后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快过期食品时,必须作出醒目提示,处理过期食品的情况也需要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否则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昨日起至12月9日,广州市法制办《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2月7日至12月11日在大洋网上举办网络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全程在大洋网(http://www.dayoo.com)上举行,现正通过大洋网、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征集20名听证代表。
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意见稿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凉菜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广州市法制办表示,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时,食品经营者存在或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甚至实物退货,这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改头换面回流至生产、经营环节提供了可能。
因此,意见稿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必须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且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因误食超过保质期食品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不必要的损失。
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
温馨提示
什么是临近保质期食品?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已超过安全保质期限,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或者致病菌超标,一旦食用容易引起急性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甚至致癌。
临近保质期食品判断标准
保质期为1年以上:
期满之日前45天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
期满之日前20天
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
期满之日前10天
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
期满之日前5天
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
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
不设置临近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