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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追溯码标准不统一 其实形同虚设

  2021-08-17 阅读:1115

各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我国近年来加强管制,推行追溯码让消费者切切实实了解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所有过程。但我国食品追溯还处于起步阶段,追溯标准不统一、信息参差不齐,阻碍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最早起源于1997年,是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今,这一体系已被推广到禽类、鱼类、蔬菜产品等大部分农产品中。这一制度的鲜明特点在于,一方面是监管的同步介入,即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是溯源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是监管的信息化,或许可称得上“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时至,全球已有超过40个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法规制度而言,10多年来,世界上许多尤其是发达纷纷建立了食品安全溯源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也并非是空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品质量安全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值得一提的是,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相关领导分别对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其中提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由是观之,不论是还是企业,对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都负有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在我国食品追溯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试点也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较发达省份,西部边远地区的食品企业基本没有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即便是已经启动试点的企业,也是困难重重。其中的问题是追溯标准不统一、追溯信息参差不齐。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基本前提是追溯信息真实可靠。然而,令人忧虑的是,带有“食安防火墙”性质的食品追溯体系,目前仍被少数企业掌控或“私人订制”,其真实程度往往依赖于企业的道德与良心,以致出现五常大米等源产地品牌曾频遭“盗版”的难题,其正宗产量不及市场商品的10%的市场怪相。

食品追溯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证,来不得半点马虎,亟须依法治理。一方面,对企业自建的平台,展开日常执法检查,对于不诚信行为,要抬高违法成本,不仅要进行高额处罚,还要允许消费者进行天价索赔。只有违法成本高昂,不诚信的代价巨大,企业才可能守法经营,诚实经营,对于质量溯源体系,才可能认真对待,而不敢将此化为商机和欺诈工具;而对那些从事追溯码“私人订制”业务的企业,应当以共同违法论处。另一方面,重在加强制度设计,从全国层面制定溯源码收集、报备、查询等相关制度,明确界定溯源码失真的法律责任。此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溯源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同步采集与查询提供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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