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召回制度集思广益的过程中,不仅应考虑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亦不妨考虑,如何处理召回的问题食品这样的技术细节。
据《京华时报》报道,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若食品出现严重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立即实施召回。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毋庸赘言。我国早在2007年已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该规定。2009年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此次《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然是旨在加强食品召回过程中的监督。
毋庸讳言,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常遭遇重重阻力,这也是相关规定多次修订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那些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听到召回两字。退一步说,即使出现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也是说,生产企业才是召回问题食品的义务主体,自家生产的东西出现问题,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得很清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而易见,召回不是回收这么简单,而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科学规范处理,这种处理是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当然,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追问,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心甘情愿作此处理--问题食品下架已经使他们遭受损失,他们愿意额外增加投入使这些产品化为乌有吗?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即使像三聚氰胺毒奶粉那样恶性的事件,也在一次次死灰复燃中刺痛公众的眼睛。
笼统的程序规范、过轻的违法成本、再加上额外的处理成本,这一切使得商家在面对问题食品时很容易重新利用--既然问题食品只能由自己回收处理,与其投入成本将其化为乌有,不如改头换面重新创造利益。我们当然可以斥责商家此举缺少道德血液,但制度方面的欠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有鉴于此,有必要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为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其实施科学规范的专业化处理,这实际上也是欧美发达的惯例。资料显示,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约发布约350次食品召回令,与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问题食品几无死灰复燃的可能。
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而言,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以预防问题食品的出现固然重要,问题商品如何处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与其要求生产企业因此承担额外的责任,不如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统一召回处理,这不仅便于问题产品的规范化处理,同时也不失为对企业违规的一种惩罚。在食品召回制度集思广益的过程中,不仅应考虑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同时亦不妨考虑,如何处理召回的问题食品这样的技术细节。